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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8节

则作为标准是否太过苛责?

大部分内容援引的都是各地高院的判决案例。

只除了最后一条。

“因第三人行为导致承揽人丧失对修理船舶的占有,侵害承揽人的留置权行使,承揽人可就定作人应支付的修理费向第三人主张修理费的补充责任。”

这一条的分析没有高院判决,用的是林颂被偷船的案例,描述时却没用承揽人甲、定作人乙这类的官方代称,而是—— “某位林女士”。

经常看周其均文章的人很快就发现了不一样。

评论区有留言道:“林女士是谁?今天这篇文章有点小气泡。”

“周律女朋友?”

“林女士是承揽人甲,那她有船厂,当律师就是为了攀富婆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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